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和办学行为,提高非学历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学位教育 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考试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按照 “管办分离”原则,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海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中心,挂靠国内合作与发展处。 非学历教育管理中心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主管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二)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三)立项审批各承办主体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
(四)审核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
(五)管理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
(六)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
(七)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六条 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校内教学单位、下 属(附属)单位等作为承办主体单位,在不影响学历教育的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各承办主体单位应指定一名党政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并至少选派一名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包括日常管理、联络协调、教学安排和质量管理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在国内合作与发展处(非学历教育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各承办主体单位按照 “谁主办、谁负责”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开展非学历教育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承办主体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应强化办学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把关作用。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海南师范大学非学历 教育管理中心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海南师范大学或海南师范大学所属单位名义举非学历教育。各承办主体单位不得签订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要学科领域或主要业务无关的非学历教育协议;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海 南师范大学” “海南师大” “海师大” “海师”等中外名称和校徽等与学校有关的标志进行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 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师大” “海师大”或 “海师” 的,举办非学历教育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如有违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条 各承办主体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向非学历教育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国培”“省培”项目除外)。承办主体单位在立项前,不得开展任何实质性培训。
第十一条 “ 国培计划”项目、其他国家部委委托的专项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各承办主体单位举办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均应履行备案手续。
除保密情形外,经备案的项目由非学历教育管理中心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涉及国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涉及国外的项目,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落实,涉及港澳台地区的项目, 由 统战部牵头落实。
第十三条 各承办主体单位不得以 “研究生” “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 “领导干部” “总裁” “精英” “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四条 各承办主体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 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并事先报非学历教育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各承办主体单位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的办学, 合作对象非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由承办单 位盖章的合作对象背景调查报告。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 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六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 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培训合同按《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海师办〔2022〕44 号)和《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补充规定》(海师办〔2022〕74 号)执行,重点审核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承办主体单位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 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抓好课堂教学主阵地,严把教师授课内容和教材;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各承办主体单位积极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鼓励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鼓励校内单位共建共享、优势互补。
第二十条 各承办主体单位要做好非学历教育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将办班资料,如项目合同、教学计划、学员名单、考勤 记录、成绩登记表等材料在本单位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均由非学历教育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 “ 国培” “省培”项目除外) ,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各承办主体单位应在项目结束日期前向非学历教育管理中心提交结业申请材料。结业证书遗失不补,可由非学历教育管理中心出具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明。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 占用、挪用、坐支、私存收入、设立账外账等行为。财务处负责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防范风险、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报备、票据开具、收入分配、收支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等。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主体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如涉及收费减免,应在项目报备材料中注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培训会场、食宿的选择。各类培训须充分利用海南师范大学现有设备、场地,学校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 由海南师范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按海南师范大学相关规定统一招标。
第二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创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财务处据实支付。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八条 承办主体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鼓励将学校运动场馆、 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三十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管理中心定期对承办主体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结业等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 防范腐败风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海南师范大学国内合作与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